第2章

我签了字。

她转身,对何强说:

“明天我们搬去新家。”

他点点头,拉着行李箱走了。

我一个人留在原地,手里攥着那张银行卡。

300 万。

够付清房贷。

够给孩子报两年国际学校。

够让我和我妈,在县城买一套带电梯的小户型。

可我一点都高兴不起来。

因为我知道—— 这笔钱,不是给我的。

是给“何强的前妻”这个身份的。

是买断我当妻子、当母亲、当人 的一切资格。

那天夜里,我翻出结婚证。

照片里,我穿着白裙子,笑得特别傻。

那时候,我以为婚姻是两个人的事。

后来才懂—— 婚姻是场拍卖会。

你不是买家,也不是卖家。

你只是那个,被当成展品,拿出来估价的东西。

凌晨两点,我打开手机银行。

转账记录清清楚楚:

收款人:陈婉 。

金额: 3,000,000.00 。

备注:祝你新生活愉快。

我截图,存进加密相册。

然后,我给女儿盖好被子,轻轻吻了她的额头。

她睡得正香,睫毛在月光下颤动。

我不知道,未来她会不会问:

“妈妈,为什么爸爸不要我们了?”

我也不知道,自己能不能回答。

但我知道一件事:

如果有一天,有人用钱,来换你的人生——

你别急着接, 先看看备注。

因为法律不认感情。

它只认文字。

而那行小字,可能是你这辈子,最后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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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官说,这钱是赠予。

我输了。

原来我的沉默 成了她的证据。”

判决书寄到那天,下着雨。

我没撑伞,站在法院门口,看了整整二十分钟。

纸很薄,字却重得像压在我胸口的石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渝0112民初XXXX号:

原告:朱某某(某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 。

被告:陈婉(原何强配偶)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判决主文: 原告朱某某向被告陈婉转账人民币 3,000,000 元,系其单方自愿给予,无明确债权债务基础,亦无书面合同约定用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关于“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

原告主张撤销赠与,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 3,000,000 元。

我盯着最后一行字,手指发抖。

不是因为愤怒。

是因为……太合理了。

她没说“这是你老公给你的”, 她说“这是我给你的”。

她没备注“离婚补偿”,她只在转账附言里写:

“祝你新生活愉快。”

而我,什么都没说。

我签了字,收了钱,连一句“谢谢”都没回。

我以为,沉默是体面。

可法律不认体面。

它只认证据。

那天晚上,女儿问我:

“妈妈,你为什么哭?”

我没回答。

我只是抱着她,闻她头发上的洗发水味——是草莓味的。

我突然想起,朱总用的是香奈儿香水。

她说过:

“女人要有香气,才有男人喜欢 。”

我低头看自己洗得发白的睡衣,和脚上那双拖鞋——右脚后跟,裂了条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