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 则章

第一编 总 则

01 总有车辆出事故,谁来担责?

李刚下岗后,与自己两个哥哥李明、李亮各出资3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跑出租,约定由李刚驾驶,收入各按比例分配。一天,李刚酒后驾车将行人王某撞伤,王某花去医药费1.8万元。

王某要求李刚两位哥哥赔偿全部医药费。李明、李亮则认为,事故是由李刚一人造成的,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最终,李明和李亮赔偿了王某相应的医药费。因为这辆出租车为李刚、李明和李亮三人按份共有的财产,李刚撞伤王某,而李明和李亮作为按份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王某的医药费可以要求李明、李亮赔偿。

后来,李明、李亮一气之下,将车出租给了陶某,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为一年。李刚对两个哥哥将车出租的事情十分不满,到法院起诉,称二人将汽车出租没有经过自己同意,因而租赁合同无效,要求陶某将汽车返还给自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为这辆汽车为三人共同所有,出租给陶某经过了李明和李亮二人同意,并且没有另外的约定,满足了以上的法律条款。因而法院判定:租赁合同有效,李刚不能要求陶某返还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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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产和不动产分别指什么呢?

动产,指能脱离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资产。如:各种流动资产、各项长期投资和除不动产以外的各项固定资产。

不动产,指仅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如:土地、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

2.债权和债务能否单独存在呢?

债权,是指需要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的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的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将失去意义。

3.如何理解按份共有呢?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分别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如:A、B、C三个农民各出1万元买了一辆农用运输车,则A、B、C对这辆车各自享有的权利,也各自分担的义务。按份共有的各共有人占有份额多少由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由共有人协议约定,原则上按各共有人的出资比例确定其共有份额。

02 未办产权过户登记,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曲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卖给了邵某,双方签订了《房产交易协议书》,房价 5 万元,有关交易的一切费用均由买方邵某承担,办理手续同时一次性交付房屋全款。三天后,曲某收到邵某的房款,并从房屋中搬出,将房屋交给邵某。邵某便搬入该房屋,一直居住。但是双方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四年后,曲某将邵某起诉到法院,以被告邵某一直不办理过户手续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还给自己。被告以自己已经支付全部房款,原告已将房屋支付使用,并且自己已经居住 4 年为由,请求判决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经法院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双方签订了《房产交易协议书》后,办理了相关手续,被告也付了房款,房屋的买卖合同就已经生效了。而产权过户登记只是标志房屋产权的转移,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并不能说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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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商品房的流程有哪些?

(1)确认项目手续。购买预售商品房,应确认项目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详细查看购买的房产是否在预售范围内;确认项目是否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手续,并详细查看购买房产是否在现房销售备案范围内。可登录本市房管局网站,查询《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现房销售备案手续情况。

(2)确认购房资格。根据住房限购政策,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认是否具有购房资格。

(3)达成购房意向。注意把握房屋销售主体、用途、价款、面积等内容,与开发企业达成交易意向,对需要先行交付定金等款项的,应存入开发企业在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设立的商品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现房销售除外)。

(4)签订合同。订立合同前,开发企业应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在详细约定房屋价款、面积、户型、交房标准、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后,双方签字确认,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

(5)合同登记备案。签约之日起30日内,开发企业利用预售信息系统向市房管局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登录市房管局网站,输入身份证号和合同登记号,即可查询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信息。

2.商品房买卖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注意审核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状态。

(2)仔细审核开发商应当办理的法定手续和相关证件。

(3)咨询清楚交易房屋的税费、贷款的审批程序。

(4)注意订立合同时部分条款是否可以修改或者可以增添补充约定的。

(5)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必须详细、具体。

(6)合同附件须重视。

(7)妥善保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

(8)注意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定金问题。

03 面对性骚扰,只能沉默吗?

孙女士是一家网络公司的员工,于某是她的主管。这天,孙女士向公司反映,她在向于某汇报工作的时候,于某对有自己有非礼行为。

事发后,公司找到于某进行谈话并且录音,但是于某坚决否认这件事情。三天后,公司以于某存在对下属女职工多次进行言语、行为骚扰和侮辱为由,通知于某解除劳动合同。

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在法庭上,公司对于于某当众骚扰、侮辱女同事,仅提供了当事人孙女士的陈述,在公司事后的调查谈话录音中,于某也否认存在该行为,所以没有确实证据。

法院裁决: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公司解除于某的依据不足,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在现实中,在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被认定违法解除的案件中,用人单位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确实发生过性骚扰行为的比例高达75%。

原因在于:骚扰行为往往在私密环境中突然发生,较少留下人证、物证、书证,给举证造成困难。很多被侵害的女员工担心成为流言蜚语的对象而选择沉默或者离职,既没有当场拒绝,事后也没有及时举报,这无疑给用人单位后续的处理增加了难度。

实践中,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多为受害人证言,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作出解除决定,将存在较大的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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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性骚扰?

一般来说,性骚扰是一种不受欢迎或不被接受的注意力,甚至带有性意识的接触。若某一方用各种方法去接近或者尝试接近另一方,而另一方没有兴趣、不喜欢、不愿意、或不想要这些带有性意识的接近,便可以构成性骚扰。

2.常见的性骚扰主要有哪些?

(1)被反复凝视身体的敏感部位,或者被带有性意味的长时间注视。

(2)他人身体故意靠近。

(3)他人通过电话、手机或信件挑逗或性暗示。

(4)他人以性为内容进行辱骂。

(5)他人以利益作为交换条件提出性要求。

(6)他人做出猥亵动作,包括手势、暴露性器官等。

(7)被人强行抚摸。

(8)被人强行搂抱。

(9)被人强行亲吻。

(10)被人强迫发生性关系。

04 父母出资买的房子,一定是自己的吗?

小王是家中独子,2008年与小刘登记结婚。两年后小王父母拿出100万元终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小两口按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由小王签署,房贷以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小王支付按揭贷款。

但是好景不长,因感情不和,小王和小刘离婚。小刘认为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王当然不同意,强调这房子是自己父母出的首付款,而且也是自己一直在还房贷,房子是父母对自己一方的赠与,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官司打到法院,法院最终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官分析:小王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但是,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小王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小王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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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什么情况下,房子才属于小王一人所有呢?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

05 没有遗嘱,私生子有继承权吗?

赵某是一名公司经理,父母已经过世,妻子王某长期病休在家,两人有一个女儿小赵。赵某因为工作原因经常出差,20年前在出差时候认识了钱某,第二年钱某为赵某生一子叫晓扬,晓扬一直随母亲生活。

后来,赵某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他留有银行存款30万元,名下住房一套。妻子王某还没有从丈夫突然离世中换过精神,面对突然登门的钱某和晓扬要继承赵某的遗产更是生气。

由于赵某生前没有遗嘱,现在家人因为遗产继承发生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民法典》的继承规定,虽然钱某并不是赵某的合法妻子,但是晓扬属于钱某与赵伟光的非婚生子女,在遗产继承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与义务,有权继承父亲的合法财产。

这笔遗产的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妻子王某和女儿小赵,还有非婚生关系的晓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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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婚生子女有哪些权利呢?

(1)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从父姓或从母姓。

(2)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生父或生母给付生活费、受教育费。

(3)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继承生父或生母的遗产。

(4)与婚生子女一样,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对于其所有兄弟姐妹来说,有监护权或被监护权。

2.非婚生子女有哪些义务呢?

(1)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负有赡养生父母义务。

(2)与婚生子女一样,当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生父母也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年幼的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成年的婚生或非婚生兄姐承担监护职责,当他们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成年的婚生与非婚生兄姐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责任。

3.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障有哪些呢?

(1)禁止并打击一切危害、歧视未成年非婚生子女行为。

在非婚生子女成年之前,由于生理和心理尚未发育成熟,缺乏甚至没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因此,国家以法律强制力、社会道德规范和舆论的力量,保护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使非婚生子女真正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2)明确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和生父的权利。

因为只有明确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才能使其可能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出生的事实,非婚生子女对生母的确定是准确的。但是如果其生父不自觉承认,则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予以证明和确认,如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确认生父。以及基于身份而产生的其他权利。

(3)强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履行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直至该子女独立生活为止。同时,确保非婚生子女对生父的遗产继承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