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康蹲下身,查看水渠的水位和两边的庄稼。句望的稻田确实比伯封的粟田需要更多的水,但伯封的粟田也不能缺水太久。他站起身,对两人说:“这样,我们制定一个用水规则:早上和晚上给稻田放水,中午给粟田放水。遇到干旱,按耕地面积分配用水量,谁的地多,谁就得的多,怎么样?”
两人对视一眼,都没有反对。敬康趁热打铁,让他们在用水规则木简上签字,然后派专人监督用水情况,确保规则得到执行。
可没过多久,新的问题又出现了。瓦店遗址的族地单元长们因为 “耕地分配不公” 而抱怨 —— 有的单元长把优质耕地都分给了自己的直系子弟,旁支族人只能种劣质耕地,导致粮食产量差距很大。
敬康得知后,立刻召集所有单元长开会。会上,单元长们吵作一团,有的说 “我是单元长,想怎么分就怎么分”,有的说 “应该按人口分,人多的家庭多分地”。
敬康听着他们的争论,突然一拍石桌:“都别吵了!从今天起,耕地分配按‘人口 40%+ 劳动力 40%+ 贡献 20%’的比例来,谁家里人多、劳动力多、参与公共工程(如修水渠、建祖祠)多,谁就能分到更多的优质耕地!”
他拿出早就准备好的耕地分配细则木简,上面详细记录了分配比例和计算方法。单元长们接过木简,仔细看了半晌,终于点头同意 —— 这个规则既公平,又能激励族人参与公共工程,没人能挑出毛病。
为了确保耕地分配公平,敬康还成立了 “资源分配监督官”,每个族地单元派一名,负责核查各家庭的人口、劳动力和贡献情况,一旦发现单元长偏袒自己人,就立刻上报共议会,严肃处理。
有一次,某单元长为了给自己的儿子多分一亩优质耕地,虚报了儿子的劳动力年限。监督官发现后,立刻上报敬康。敬康二话不说,撤销了该单元长的职务,没收了他儿子多占的耕地,还罚了他五石粟米。
这件事传开后,再也没有单元长敢弄虚作假,耕地分配变得公平公正,族人们的积极性也大大提高。
可治理问题远不止这些。瓦店遗址的族地单元之间,经常因为 “耕地边界”“灌溉纠纷” 等问题发生矛盾,而且调解起来没有固定流程,有时候由共议会调解,有时候由单元长私下协商,导致 “同案不同判”,族人们怨声载道。
敬康意识到,必须建立一个固定的矛盾调解流程。他召集共议会成员,经过多次讨论,制定了 “三级调解流程”:
基层轻微矛盾(如邻里纠纷),由聚落长(基层负责人)调解,1 日内完成;
族地单元矛盾(如耕地边界),由单元长 + 监督官联合调解,3 日内完成;
跨单元重大矛盾(如水资源争夺),由共议会调解委员会调解,7 日内完成。
同时,敬康还制定了统一的矛盾判定标准:耕地边界纠纷以 “穷蝉时代的边界 marker 或历史记录” 为依据,无记录则按 “实际耕种年限(10 年以上视为默认归属)” 裁定;灌溉纠纷以 “用水规则” 为依据,优先保障 “稻作 + 优质耕地” 需求。
有一次,伯封的单元和句望的单元因为一块荒地的归属权发生冲突。伯封说 “这块地是我们先发现的”,句望说 “这块地在我们单元的边界内”。双方争执不下,闹到了共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