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票上写着我姐的名字。
刘芳,原告。
刘敏,被告。
我看了三遍。没看错。
原告是我亲姐。就是那个我十六岁辍学去电子厂,每个月工资分一半寄回去,供了七年的亲姐姐。
诉讼请求第一条:要求依法分割被告名下拆迁补偿款三十八万元。
第二条:要求确认被告所经营之餐饮门店中属于原告之份额。
我把传票翻到最后一页。
代理律师那一栏,盖着一个律所的章。
我姐上个月才从那家律所入的职。
她研究生毕业后干的第一件事,是告我。
1.
传票是快递送来的。
下午两点,我刚把饭馆午市的碗洗完,手上还有油。签收的时候,油渍印在了快递单上。
我擦了擦手,拆开。
看到“人民法院”四个字的时候,第一反应是——谁告我了?是不是饭馆出了什么事?
然后我看到了原告的名字。
刘芳。
我站在后厨门口,看了很久。
我姐读了四年本科,三年研究生。法学。
七年。
我供了她七年。
她毕业后的第一个月,我还给她转了三千块钱,说是“过渡一下,等你发了工资就不用了”。
她收了。
那是上个月的事。
这个月,她把我告了。
手机响了。
来电显示:姐。
我接了。
“敏敏,传票收到了吧?”
她的声音很平静。像在说一件很正常的事。
“你别急,这就是走个法律程序。拆迁款本来就是咱家的,你一个人占着不合适。”
我没说话。
“妈也同意的。你想想,那房子是咱爸盖的,又不是你一个人的。你占了拆迁款还开了饭馆,我们什么都没分到,这公平吗?”
公平。
她嘴里蹦出这两个字的时候,我脑子里闪过一个画面。
十六岁那年冬天。
爸刚走,家里欠着医药费。
妈拉着我的手说——你姐成绩好,正读大二,不能断。你先别念了,去打工,等你姐毕业了,她会拉你一把的。
我当时点了点头。
书包还在柜子里,没来得及拿走。后来再回家,书包不在了。妈说扔了。
“你又不读了,留着干嘛。”
电话那头,刘芳还在说话。
“我不是要跟你闹,我是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咱们姐妹,打完官司还是姐妹。”
我说:“你读的法律,是我供的。”
她顿了一下。
“这是两码事。”
我挂了电话。
手还攥着传票。
传票右上角有个编号,后面有受理日期。
我看了一眼——立案日期是上个月二十七号。
我给她转那三千块钱,是上个月二十五号。
她收了我的钱,两天后去法院立了案。
我把传票放在收银台的抽屉里。
关了灯。
后厨水龙头没关紧,一滴一滴的。
我没去关。
2.
十六岁之前,我以为我跟我姐是一样的。
一样是刘建军和陈桂英的女儿,一样上学,一样吃饭,一样长大。
后来我发现不一样。
初一那年开学,我妈给我姐买了新书包。浅蓝色的,带拉链夹层,我姐背着去学校,高兴了一整天。
我的书包是我姐淘汰的。拉链坏了一边,用绳子系着。